Article 3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论证,对具备恢复条件的原有湿地、退化湿地、盐碱化湿地等,根据区域自然地理条件、生态功能定位、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因地制宜采取生境修复、污染治理、生态补水、有害生物防治等措施,推进一体化生态修复。

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