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本省对湿地实行名录管理。

省级重要湿地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申请。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依申请或者直接根据湿地的重要性拟定省级重要湿地名录及范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向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湿地名录及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组织拟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向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重要湿地、一般湿地名录及范围应当根据湿地资源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并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国际重要湿地指定标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指定为国际重要湿地,并按照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