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耕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完善工作机制,实行耕地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将耕地污染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耕地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相关问题。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耕地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推动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耕地污染防治相关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鹰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