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行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长期使用权改革,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有更大自主权,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深化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

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约定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百分之七十;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十年。

对于同一职务科技成果,科技人员获得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其单位可以不再给予成果转化收益及相关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