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Repealed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由自治县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自治县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自治县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失的,旅游经营者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四)违反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自治县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自治县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