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木权属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国有土地上未划归集体或者个人使用的森林、林木属国家所有,但原属集体所有的除外;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工厂及企事业单位,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培育的林木,由培育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受益权;
(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及其承包经营的林地、耕地上培育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四)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培育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在居民小区绿化范围内培育的林木归业主共同所有;
(五)承包国家、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培育的林木归承包者所有,但承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义务植树所种植的林木,归林地所有权者所有,有协议的依照协议约定。
Local Regulations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