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自治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调不成,可以按照自愿、平等的原则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方法解决,也可以提起诉讼或者按照双方约定申请仲裁。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不得影响对方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改变林木、林地现状。
Local Regulations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