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新建、扩建、改建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小区、城市道路时,应当根据国家技术规范和规定,进行无障碍设施设计和建设,实行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重点市政建设项目中无障碍设施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听取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配置无障碍设备。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设置显著标志标识;无障碍停车位优先供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使用;在无障碍停车位充足的情况下,其他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婴幼儿等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也可以使用。

对各类无障碍设施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有效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