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体育场地设施,保证住宅区居民健身的基本需要;已建住宅区配套体育场地设施未达到规定指标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完善。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场地设施,应当与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住宅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审查配套体育场地设施建设规模和用地指标;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住宅区配套建设体育场地设施执行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的情况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住宅区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