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建设规划,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并将依法批准的规划控制区纳入本市规划管理。
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按照下列标准划定:
(一)轨道交通线路中心线两侧各十五米内;
(二)轨道交通场站结构外边线外侧十米内,地面通风亭结构外边线外侧十五米内;
(三)尚未编制总平面设计方案的轨道交通项目,普通车站按照宽度一百米、长度二百五十米至三百米内;带配线的车站按宽度一百米、长度六百米至七百米内;
特殊地段和建设工程有特殊要求的,根据技术要求设立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
设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应当同时满足交通配套设施设置、环境影响评价、反恐、消防等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