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客观条件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修建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按照省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易地修建: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网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按照规定应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面积的;

(四)在建筑物下只能局部修建防空地下室,达不到规定指标的;

(五)建在暗河、流沙等地质条件差的地段的民用建筑。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