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桥梁、隧道,其养护维修责任人(以下简称养护人)为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护管理人;已经出让经营权的城市桥梁、隧道,在经营期限内,其养护人为经营者,经营期满后,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养护人;其他城市桥梁、隧道的养护人为产权人。养护人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养护作业单位。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