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或者扣押运输污染物的交通工具:

(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含重金属的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或者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污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违法排放、倾倒化工、印染、电镀、造纸、制革、冶炼等工业固体废物以及污水处理厂污泥的;

(五)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查封、扣押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