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省人民政府对开展森林、湿地、荒漠、水流、耕地、草原保护的单位和个人,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水生生物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其他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
生态保护地区获得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应当用于本地区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等。需要直接补偿给单位和个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偿,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财政、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当指导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鼓励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关系。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