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询等多种形式。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相关领域的人大代表、专家征求意见。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Local Regulations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