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对地方性法规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Local Regulations · 嘉峪关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