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新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新建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以租赁、先租后让、出让等方式供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根据规划建设、配置的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建设用地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就近建设或者置换。建设期间,应当安排养老服务过渡用房。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