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十年。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奖励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市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科技创新等部门应当探索职务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实行单列管理制度,在资产评估、入账、考核、处置等方面改革创新。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