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设区的市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确定。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确定并在十日内报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十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内不再变动:
(一)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二)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