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巡游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全部或者部分车辆经营权,并注销对应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一)不按规定自营或者实行承包经营的;

(二)非法转让、出租经营权的;

(三)通过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经营权或者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高额承包费等方式转嫁经营风险的;

(四)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五)被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但逾期未改正的;

(六)同一辆巡游车因违规拒载、无故绕道行驶或未经乘客同意招揽他人同乘、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途中甩客等行为十二个月内被处罚累计满三次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