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核,同时按规定将申请人有关材料提供公安机关进行背景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其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被依法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三年内不得参加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