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符合规定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相应的服务机构、人员和场地;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颁发网约车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