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文物保护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文物保护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依托文物保护单位设立的旅游景区经营收入,应当优先用于文物保护。
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文物保护,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对文物保护事业公益性捐赠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