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考古发掘单位对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向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移交。

对考古发掘中发现的具有重要价值的遗迹,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确定原址保护、迁移异地保护等保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