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逐级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逐级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