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应当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进行评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文物本体相协调。
开采矿产资源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