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动态管理机制,将文物普查、专项调查或者其他相关工作中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及时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登记公布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向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报本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