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计划用水量擅自取用水的;

(二)未按照规定申请核定增加计划用水量擅自取用水的。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