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建设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和处理设施,应当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再生水输配管网。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水质要求的再生水。

新建公共建筑、学校、居民住宅等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雨水集蓄和再生水使用设施;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应当因地制宜建设雨水集蓄、再生水使用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