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和落实驾驶员管理制度的,或者未按规定开展驾驶员培训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未按规定建立乘客评价、投诉处理以及失物查找等制度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通过与驾驶员或者第三人签订合同等方式规避承运人责任以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通过预收承包费、分摊购车款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经营风险的。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