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巡游车经营者将车辆经营权转让、出租或者委托他人经营的,处每车三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收回车辆经营权;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巡游车驾驶员擅自将巡游车交由他人提供营运服务的,或者网约车驾驶员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提供营运服务的,对驾驶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经营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驾驶员有前款第二项违法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每车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