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巡游车驾驶员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巡游车经营企业的规章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使用车载终端、计程计价设备,车载终端、计程计价等营运设施功能故障、损坏的,在故障排除前暂停营运;

(二)在空车待租、暂停服务、电召预约等状态时,显示相应营运状态标识;

(三)在机场、火车站、交通枢纽场站等客流集散地按照规定轮候;

(四)不得擅自将巡游车交由他人提供营运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