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网约车经营者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二)按照规定落实用户资金管理要求、履行报备和报告义务;

(三)合理制定营运价格,进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并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计费;

(四)不得以排斥竞争为目的对预约巡游车和不同类型网约车实行差别待遇;

(五)按照规定在乘客客户端显示提供服务的车辆号牌、驾驶员姓名、照片、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等信息;

(六)向约车人全面、真实、准确披露约车人指定地理位置半径三公里范围内的各类待约车辆以及数量、网约车计价标准;

(七)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手段诱骗约车人与其进行交易;

(八)登记在个人名下的网约车,核实确认驾驶员是车主本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