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申请网约车车辆营运证的,所申请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七座以下乘用车;

(二)行驶证载明的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超过两年,且车辆在检验有效期内;

(三)符合本市关于使用新能源车辆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符合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

(四)安装符合规定的车载终端等营运设施;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营运车辆技术标准要求;

(六)车辆所有人承诺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取得网约车车辆营运证的,不得从事网约车营运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