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一)曾在委托单位或者被审计单位任职,离职未满五年;

(二)本人及其配偶或者直系血亲与委托单位或者被审计单位有投资、借贷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三)与委托单位或者被审计单位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有关主管人员有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直系姻亲等关系;

(四)担任委托单位或者被审计单位常年会计顾问或者代为办理会计事项;

(五)其他为保持独立性应当回避的事项。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单位存在除业务收费之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