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通信设施: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服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企业等的办公或者服务场所;

(二)医院、学校、商场、公园、广场、旅游景区、文化体育场馆、应急避难场所等;

(三)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机场、车站等;

(四)住宅区、住宅建筑、商务楼宇等;

(五)工业园区、农业园区等;

(六)需要配套建设通信设施的其他建设项目。

前款所列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通信管道以及建筑物内的通信管线和配线设施,应当纳入主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主体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预)算。

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规划和建设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城市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应当事先通知省通信管理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预留通信管线等事宜。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