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1
In force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镇政府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有关部门的职能、投诉、举报受理方式。
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登记,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受理,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已有法定期限的,从其规定;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交给有权部门,接受移交的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