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

居(村)民委员会承担下列工作:

(一)指导和监督业主自治,协助和配合街道办镇政府,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机制;

(二)牵头建立由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组成的日常沟通、协商机制;

(三)建立物业纠纷调解机制,及时协调、处理本社区内的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四)参与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