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降低物业服务标准或者减少服务项目;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将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公共水电费分摊等捆绑收费;

(四)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处分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

(五)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从事影响业主生活或者住宅小区环境的活动;

(六)损坏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

(七)向业主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索取不正当利益,限制业主进出小区、入户、使用电梯;

(八)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方,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方;

(九)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公共服务费;

(十)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

(十一)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