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物业服务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规范;
(二)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及时答复业主询问,改进和完善服务;
(三)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四)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
(五)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
(六)对违法建设、违规出租房屋、私拉乱接电线、毁坏绿化、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行政执法机关;
(七)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八)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责任,指导、监督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并及时清运建筑装修垃圾;
(九)保持路面、墙体、水体等公共环境的清洁;
(十)配合街道办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社会治理有关工作,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