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并在承接项目前,将营业执照、主要负责人、固定办公场所、联系方式和电梯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等人员有关信息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指派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到岗之日起三日内告知项目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参与社区治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