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物业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以及街道办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服务机构、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等派员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九至十三人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物业管理委员会中的业主成员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业主代表可以由业主自荐或者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由街道办镇政府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镇政府指派代表担任时,副主任应当由业主代表担任。街道办镇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名单、物业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业主对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镇政府协调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