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加强对旧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和考核机制,提高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办镇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和业主自治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镇政府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并对业主自治进行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