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停止履行职责之日起十日内将属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财物、文件资料、印章等全部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全部移交给居(村)民委员会临时保管。

拒不移交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村)民委员会可以向公安派出所提出协助移交,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配合并依法作出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镇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