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规定的,责令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擅自采伐林木的,按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法规处理。

(四)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和第十八条规定的,除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并可以处警告、二百元以下罚款。在堤坝及大型渠道垦植的,还应令其恢复地貌。

(五)毁坏、盗窃或以其他方法破坏水利工程设施及附属设备,情节显著轻微的,追回赃物或照价赔偿。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