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大、中型河道堤顶,除防汛、公安、消防、救护等特许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兽力车通行。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部门确定的堤路结合地段不在此限。

汛期交通应当服从市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