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

河道、水库按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设防。

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温榆河按五十年一遇行洪标准清除行洪障碍物,清障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永定河卢沟桥以上分洪道和其他中、小河道的行洪清障标准及范围,由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凡应当清除的行洪障碍物,本着“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向设障单位发出清障通知书,限期清除。设障单位有异议时,应当在接到清障通知书十日内向市和区人民政府提出,由市和区人民政府决定。逾期不清除行洪障碍物的,由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清除费用由设障单位或个人负担。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