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专利管理制度,健全专利管理体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评估:
(一)以专利作价出资设立企业的;
(二)许可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使用专利权的;
(三)改制、上市、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等涉及专利的;
(四)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涉及专利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专利评估的。
国家和本市对政府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的专利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2,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