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前款规定的区域、场所的相关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告知承租人、承借人不得将相关区域、场所用于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参与的餐饮服务项目大气污染防治信息互通、开办前合规指导服务、协同监管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发放餐饮服务项目营业执照时,应当告知经营者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餐饮服务项目选址要求以及污染防治相关规定、行政处罚风险等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