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地方性法规施行满二年的,实施地方性法规的主管机关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
公布的地方性法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列入全市普法计划。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立法后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
立法后评估应当从合法性、适当性、规范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方面进行。评估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基本情况;
(二)地方性法规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的影响;
(三)地方性法规存在的问题;
(四)对地方性法规的实施、修改、废止的意见和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哈密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3, 2025